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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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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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

 (上接A01版)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等。

 对于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起法律诉讼以实现其对沪股通股票的权利,中国证监会表示,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证监会理解,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对于香港结算及其参与者出具的沪股通股票持股证明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第三条规定,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确定了沪港通交易结算遵守当地市场法律规定的原则。因此,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相应的,如果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认可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出具的沪股通持股证明是境外投资者享有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中国证监会也将尊重这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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