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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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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本报记者 倪铭娅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财政部18日发布的《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通知》指出,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通知》明确,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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