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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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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5-0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15。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宁波市鄞州区首南中路666号)。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8,431,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49,828,401股的6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8,347,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四)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2014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561,113千元;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本行2014年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差额提取一般准备金998,683千元;以2014年度3,249,828,40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元(含税),累计分配现金红利1,462,423千元;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5年安排意见的报告。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八)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魏雪梅女士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办理对外捐赠项目。

 (十一)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四)审议通过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上述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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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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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金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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