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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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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15-018
转债代码:110029 转债简称:浙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29 转股简称:浙能转股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 赎回价格:100.308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27日)起,“浙能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赎回完成后,“浙能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浙能转债”2015年5月18日的收盘价格为138.84元/张。本公司将以100.308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的价格赎回于2015年5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能转债”。本公司郑重提醒目前仍持有“浙能转债”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可转债(以下简称“浙能转债”)于2015年4月13日进入转股期,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4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浙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66元/股)的130%(含130%)的情形,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浙能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浙能转债”全部赎回。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9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公告》、《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关于“浙能转债”赎回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现再次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浙能转债”持有人提示如下:

 一、赎回条款

 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届满之日至可转债到期日。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4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浙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66元/股)的130%(含130%)的情形,达到“浙能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5年5月26日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能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5%×225/365=0.308元/张

 计息天数: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赎回日(2015年5月26日)止(算头不算尾)。

 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税率20%,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赎回价格为100.247元/张(税后),QFII扣税(税率10%,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实际赎回价格为100.277元/张(税后),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赎回价格为100.308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sse.com.cn)上发布“浙能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浙能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27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浙能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浙能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5年5月27日)起,“浙能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71-87210223

 传 真:0571-89938659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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