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41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对江玉明先生于2014年4月18日所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正。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否。
我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江玉明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对因其参与认购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于2014年4月1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14年4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39万股,江玉明先生认购了1480万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总股本的9.34%,根据有关规定,江玉明先生于2014年4月1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年4月17日我公司收到上交所上证公函【2015】0359号文件,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公司汇同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文件中所涉及的江玉明先生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15年4月30日披露了核查结果。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后认为:江玉明先生未披露其与上海汇济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和遗漏的情形。我公司对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无异议(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32)。
2015年5月18日,江玉明先生给我公司发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对因其参与认购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于2014年4月1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正。江玉明先生在该报告书“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中补充披露如下情况:“本人认购中发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如下:本人与上海汇济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济贤和”)签署了《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江玉明和汇济贤和共同出资 11736.4 万元,并通过江玉明个人股票账户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江玉明出资 8000 万元作为优先级资金,汇济贤和出资 3736.4 万元作为劣后级资金。本人要求上海汇济贤和所出资金为合法自有,该公司已明确承诺资金来源为自有的、合法的。”除此处外,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他内容未变。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江玉明先生补充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与本公告一同披露。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发科技
股票代码:600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玉明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宏祥山庄3栋205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宏祥山庄3栋2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4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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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江玉明
(二)性别:男
(三)国际:中国
(四)身份证号码:340803196301082678
(五)住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宏祥山庄3栋205室
(六)通讯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宏祥山庄3栋205室
(七)联络电话:************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中发科技股份的增持行为是因自身投资需求而发生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中发科技股份的可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认购中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2014年4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认购中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累计达1480万股,累计达到发行后中发科技总股本的9.3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中发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发科技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人认购中发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如下:
本人与上海汇济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济贤和”)签署了
《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江玉明和汇济贤和共同出资 11736.4 万元,并通过江玉明个人股票账户认
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江玉明出资 8000 万元作为优先级资金,汇济贤和
出资 3736.4 万元作为劣后级资金。
本人要求上海汇济贤和所出资金为合法自有,该公司已明确承诺资金来源为自有的、合法的。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江玉明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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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江玉明
日 期: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