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7日-2015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15:00至2015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91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58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58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50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宋铁波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作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5、《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6、《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7、《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8、《关于2015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9、《关于公司201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10、《关于2015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1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12、《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1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6.6837%;反对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3163%;弃权0股。
13、《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76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反对14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