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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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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在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曹建国主持。

 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聘请中介机构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待确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具体事项。

 本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不确定因素,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5年4月2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5-041和2015-042)。

 现公司确认本次停牌的重要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海亮股份;证券代码:002203)自 2015 年5月1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即最晚将在 2015 年6月18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事项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最晚将于2015 年6月18日开市时起复牌,公司承诺将在股票恢复交易后 3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提出延期复牌申请并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承诺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如公司仍未能在延期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公司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并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2015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下午3:00至2015年5月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3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1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5,964,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109%,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5,951,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6101%;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6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4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赵寻女士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85,964,0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5,964,0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5,964,0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964,0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6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5,964,0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85,951,8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12,200股。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环境报告书》。

 表决结果:同意1,185,951,8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12,20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929,0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70%;反对0股;弃权35,0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25,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反对0股;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2015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916,8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0%;反对0股;弃权47,2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1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0股;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日常性关联交易2015年度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汪鸣、曹建国、朱张泉、杨林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797,902,280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8,061,812股。

 表决结果:同意388,061,8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951,4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9%;反对12,60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48,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弃权0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汪鸣、曹建国、朱张泉、杨林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797,902,280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8,061,812股。

 表决结果:同意388,037,0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6%;反对12,600股;弃权12,2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6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6%;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916,8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0%;反对0股;弃权47,2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13,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反对0股;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汪鸣、曹建国、朱张泉、杨林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797,902,280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8,061,812股。

 表决结果:同意387,820,4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78%;反对241,400股;弃权12,2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5%;反对2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65%;弃权0股。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汪鸣、曹建国、朱张泉、杨林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797,902,280股,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8,061,812股。

 表决结果:同意387,820,81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79%;反对228,800股;弃权12,2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49%;反对2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28%;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185,951,8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0%;反对0股;弃权12,20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5,74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反对0股;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5,916,892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0%;反对0股;弃权47,200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赵寻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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