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56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各持有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权。本公司于今日获悉,证券日报2015年5月18日“A4 信息披露”版刊登了《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声明》(以下将前述进展公告及再次声明合并简称为“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声明”),其中有涉及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及王老吉药业的相关内容。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日报刊登的内容

 (一)同兴药业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的主要内容

 《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进展公告》中主要提及如下内容:

 1、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为由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要求:(1)判决确认广药集团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并判令广药集团赔偿人民币¥40,085,279.81元;(2)判令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方(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3)判令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

 2、荔湾区法院已于2015年1月21日正式受理本案,本案已经在2015年4月16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审理。5月初同兴药业已启动将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司法程序。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再次安排开庭事宜。

 (二)同兴药业关于王老吉药业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声明的主要内容

 《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的再次声明》中主要提及如下内容:

 1、白云区法院(2014)穗云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作出了判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全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2、同兴药业2015年5月13日接到法院通知,王老吉药业已就该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驳回同兴药业的诉讼请求。

 3、质问本公司董事长李楚源先生,“拖延和阻止同兴药业的查账”。

 二、本公司相关说明

 本公司已向广药集团、王老吉药业发函询问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声明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

 根据广药集团回函:

 1、同兴药业诉广药集团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一案已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5年4月26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2、广药集团对判决结果充满信心,认为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一切以判决结果为准。

 (二)关于王老吉药业股东知情权查账诉讼案

 根据王老吉药业的回函:

 1、同兴药业诉王老吉药业知情权纠纷一案已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要求王老吉药业提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全部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供同兴药业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2、王老吉药业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同兴药业的诉讼请求;

 3、王老吉药业从未拒绝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但鉴于同兴药业多次损害公司利益,同兴药业董事长王健仪同时兼任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不遗余力地从各方面支持王老吉的竞争对手,王老吉药业认为同兴药业利用所谓“股东知情权”提出财务查账的要求实为窃取商业机密,具有不正当目的。基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出发,王老吉药业依法提起上诉。

 (三)其他说明

 1、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证券日报在“A4 信息披露”版中、与其他上市公司公告信息一并刊登同兴药业公告及再次声明,有可能误导投资者产生相关信息与具有法定披露信息同等权威性的错误认知,扩大了相关不实内容的不良影响;王老吉药业作为独立法人,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公司作为王老吉药业合资方股东之一,按照《公司法》及王老吉药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王老吉药业具体经营事项由其管理层根据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程序。但证券日报刊登的同兴药业再次声明中恶意将本公司董事长与王老吉药业实际经营决策相联系,并对本公司董事长进行人身攻击。

 上述行为已经在投资者及公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本公司股东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失,本公司已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向证券日报社及同兴药业发送律师函,要求:(1)撤掉电子版内容,并出具撤函稿,协助本公司消除网络转载的不良影响;(2)对刊登该两篇声明/公告的行为刊登更正及向本公司道歉的声明;(3)本公司对证券日报社及同兴药业的上述行为保留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利。

 2、法治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本公司呼吁相关方及部分媒体规范对未审结案件的信息发布、扩散,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本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