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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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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19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7,691,826.1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起诉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决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煤炭货款366,914,214.21元、迟延履行利息20,777,611.96元,本息合计387,691,826.17元;

 2、判决被告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全部煤炭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长期以来为被告供应洗精煤产品,双方建立了较好的煤炭购销关系,相关业务合作也较为顺畅。但是,自2013年9月以来,被告出现了大量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现象,造成了对原告巨额货款的拖欠,截止2015年3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到期煤炭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66,914,214.21元。同时,根据双方“按月结算付款”的约定,被告迟延付款最长已达18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分期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20,777,611.96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为人民币387,691,826.17元。

 被告的拖欠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目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愈发使原告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举步维艰。为妥善解决被告拖欠货款问题、及时清收应收账款,原告自2013年以来先后多次派员与被告商洽还款事宜,并于2014年11月5日还专门组成清欠组与被告管理层进行了一次专题协商,但均未果。2014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要求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律师函》,被告收悉后于2015年1月12日回复了《关于清偿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到期货款的还款计划》,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欠原告到期货款377,741,148.39元,并拟定自2015年1月起24个月内分期偿还。2015年4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了《关于清偿到期货款的函》,要求其:自该函发出之日起五个月内清偿完毕所拖欠的全部货款,或者提出以有效资产担保或抵偿欠款的方案。接函后,被告于2015年4月7日回函,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止共欠原告到期货款370,445,946.79元,并提出:“从2015年4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每月新款不欠,老款不低于50万元/月;从2016年1月份起,根据市场状况,结合我公司实际能力,每月还款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的还款计划。对于被告的还款计划,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分期还款计划对于巨额欠款而言实在是杯水车薪,而且较长的还款期也使原告债权处于无法控制的风险状态,无法从根本上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未及时清偿原告到期货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且始终没有提出任何具有实质内容、可以确保原告债权实现的还款计划,为确保货款回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故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人民币387,691,826.17元,判决被告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其全部煤炭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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