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2015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5月1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5月17日15:00至2015年5月18日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西村水厂路5号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周凯董事长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6,616,4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5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5,789,8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38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2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41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356,9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60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6,11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6%;反对5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55,8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60%;反对5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6,08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5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3%;反对5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06,08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5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3%;反对5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6,08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5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3%;反对5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4%;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6,088,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5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3%;反对50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李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