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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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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
香港结算作为沪股境外投资者名义持有人,可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小伟

 □本报记者 王小伟

 

 中国证监会18日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中国证监会指出,相关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

 对于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内地法律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明确了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

 对于境外投资者对其通过香港结算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关权利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沪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应当根据香港特区关于名义持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安排。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和《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式规则》,

 (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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