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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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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上述修改还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5-02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333.33万股股票,将由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共3名确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其中,深圳金信安拟认购4,933.34万股,兴宁金顺安拟认购5,469.76万股、兴宁众益福拟认购2,930.23万股。上述发行对象均已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简介

 (一)深圳金信安

 名称: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标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大庆大厦7层

 注册资本:7,298.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1995年10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体(具体项目另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深圳金信安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兴宁金顺安

 名称: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标

 注册地址:兴宁市兴城兴田二路明珠商贸城D栋第7卡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其他产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商业物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兴宁金顺安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兴宁众益福

 名称: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坚力

 注册地址:兴宁市兴城兴田二路明珠商贸城内景富楼三楼办公室9号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商业物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文件公告日,兴宁众益福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其中肖汉山为张坚力的妹妹的配偶,刘伟权与张坚力和肖汉山无关联关系。

 三、股票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深圳金信安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5月18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933.34万股股票。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0元(该价格不低于甲方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90%,即14.94元),即乙方为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4,933.34万股股票,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柒亿肆仟万壹仟元整(小写:740,001,000.00元)。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认可前款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认购价格,并同意以该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按照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1)由于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应按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按照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按照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乙方均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其在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公司与兴宁金顺安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5月18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469.76万股股票。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0元(该价格不低于甲方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90%,即14.94元),即乙方为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5,469.76万股股票,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亿贰仟零肆拾陆万肆仟元整(小写:820,464,000.00元)。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认可前款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认购价格,并同意以该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按照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1)由于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应按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按照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按照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乙方均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其在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公司与兴宁众益福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5月18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930.23万股股票。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0元(该价格不低于甲方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90%,即14.94元),即乙方为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2,930.23万股股票,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肆亿叁仟玖佰伍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小写:439,534,500.00元)。甲方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乙方认购甲方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同意并确认,乙方认可前款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认购价格,并同意以该价格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按照合同的各条款之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4)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份登记于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在下述条件成就时,即应生效: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合同所述之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无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6、违约责任条款

 (1)由于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乙方应按合同第3条的规定支付股票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按照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无论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按照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原合同,乙方均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逾期未缴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其在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2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

 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或“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以下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实际经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2.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经营状况,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2015-02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5日

 至2015年6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分别披露于2015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2、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2、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5、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须加盖公章)。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5年6月4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2、登记时间:2015年6月4日8:00-12:00、14:30-17:3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东霞

 联系电话:0753—3327282

 传真:0753—3338549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15-02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9日起连续停牌。

 2015年5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临时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9日起复牌交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28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27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2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了《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10号)。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2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4年底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0,252,398.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755,467,175.00元,结转2015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28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2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3327282

 联系传真:0753-3338549

 联系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

 邮政编码:514500

 七、备查文件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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