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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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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386=35,647.27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647.2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147,929.25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7)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保留两位)=49,407.11/1.386=35,647.27份;

 申购份额(实际)=35,647份;

 返还金额=0.27×1.386=0.37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647份,申购资金返还0.37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383=138,300.00元;

 赎回费用=138,300.00×0.50%=691.50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691.50=137,608.50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元,则可得到137,608.50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新能源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新能源份额场内赎回或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新能源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新能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4)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新能源份额与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新能源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A股市场新能源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新能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鹏华新能源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非指数化投资部分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新能源指数从可再生能源生产,能源应用、存储及交互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代表性的80只股票,反映新能源产业在A股的整体走势,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新能源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新能源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9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为每个会计年度9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新能源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鹏华新能源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新能源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8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分配给鹏华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鹏华新能源份额将按1份鹏华新能源A份额获得新增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9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新能源A份额和鹏华新能源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以下公式中“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新能源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每个会计年度8月最后一个自然日鹏华新能源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新能源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新能源A份额的份额数,即

 ■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鹏华新能源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

 (3)鹏华新能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

 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新能源份额数为

 ■

 其中,

 ■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2年9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新能源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661,250,000元。当天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5亿份、10亿份、20亿份、20亿份。本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每份鹏华新能源A份额参考净值为1.065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新能源A份额和鹏华新能源份额,即20亿份和65亿份。

 (1)鹏华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

 ■

 因持有鹏华新能源A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鹏华新能源A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20亿份鹏华新能源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新增持有100,000,000份鹏华新能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2)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或当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当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新能源A份额

 ■

 2)鹏华新能源B份额

 ■

 ②份额折算前鹏华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新能源B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新能源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3)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

 ■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2)当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新能源B份额

 ■

 2)鹏华新能源A份额

 ■

 ②份额折算前鹏华新能源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新增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

 3)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新能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新能源份额,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新能源份额。

 鹏华新能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新能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则各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10,0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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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则各持有鹏华新能源份额、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10,000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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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上市交易、鹏华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新能源份额与鹏华新能源A份额、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本基金的定期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定期折算日前3个月(含)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或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折算日不足3个月的,则可不进行定期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折算的,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新能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新能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新能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新能源A份额与鹏华新能源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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