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3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份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8日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15:00至2015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3楼大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7号捷顺大厦3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5,582,95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65.0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95,514,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0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3,068,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95,58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95,58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95,58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95,58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95,582,9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3,0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王彩章、苏萃芳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