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5-04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至4月新签合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至4月,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签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710.80亿元。前述新签合同总额中,国内新签合同额约为人民币615.96亿元,同比增加40.95%;国外新签合同额折合人民币约94.85亿元,同比增加54.71%。国内外水利电力施工新签合同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80.98亿元。
除已公告的四川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大坝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51.95亿元)和四川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工程(中标金额人民币23.26亿元)外,4月公司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还有:
单位:人民币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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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69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2015-04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7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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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晏志勇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孙洪水、职工董事王宗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何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丁永泉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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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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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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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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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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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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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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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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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融资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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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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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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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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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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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度薪酬及201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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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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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关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BOT+EPC模式投资建设中山至开平及小榄支线高速公路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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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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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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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对上述议案中的第10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吕丹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