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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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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一带一A与一带一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5月22日

公告日期:2015年5月19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一带一A与一带一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一带一A与一带一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fund.com)上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简称“一带分级”,基金代码:167503)、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场内简称“一带一A”,基金代码:150275)与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 场内简称“一带一B”,基金代码:150276)。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认购所得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合同生效后,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简称:一带分级,基金代码:167503)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场内简称:一带一A;交易代码:150275)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场内简称:一带一B;交易代码:150276)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简称:一带分级,基金代码:167503)。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场内的2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1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1份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1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1份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2份安信一带一路场内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12、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或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3、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400,837,760.45份;其中,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为52,664,604.45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为174,086,578份;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为174,086,578份。

14、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5月15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一带一A,交易 代码:150275;份额简称:一带一B,交易代码:150276。

1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一带一A:174,086,578份;一带一B:174,086,578份。

1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8、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5月22日

19、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15号

2、发售日期:2015年5月11日

3、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4486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00,830,234.86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7525.59元,总确认份额为400,837,760.45 份。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初始销售的有效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净认购金额人民币400,830,234.86元,已于2015年5月14日划入本基金通过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400,837,760.45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52,664,604.45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348,173,156.00份。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结转的份额共计400,837,760.45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25100.69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1%;本公司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以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99.6份。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5年5月14日验资完毕,2015年5月1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5月14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5月14日。

10、本基金总份额:400,837,760.45份。

(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5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础份额简称及代码:一带分级,基金代码:167503。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一带一A,交易代码150275 ;一带一B,交易代码:150276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一带一A:174,086,578份 一带一B:174,086,578份

(截至 2015年5月15日)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安信一带一路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带一A、一带一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5月15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持有人总户数为为2611户;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874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874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170.28份,一带一A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92895.72份,一带一B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92895.72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5年5月15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一带一A: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36,830,207份,占比21.1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37,256,371份,占比78.84%。

一带一B: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36,830,209份,占比21.1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37,256,369份,占比78.84%。

2、截至 2015 年 5月 15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份额级别持有份额总数(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安信一带一路份额25100.690.01%
一带一A00
一带一B00
合计25100.690.01%

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以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的情况为:99.6份。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5月15日,场内一带一A基金份额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1号资产管理计划7,500,145.004.31%
2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5,000,097.002.87%
3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7号资产管理计划5,000,097.002.87%
4中山市玛丽艳娜美容品有限公司3,750,072.002.15%
5完美(中国)有限公司3,000,058.001.72%
6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套利4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049.001.44%
7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8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049.001.44%
8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048.001.44%
9李星影2,250,044.001.29%
10包一晨2,000,039.001.15%
合计 36,000,698.0020.68%

截至2015年5月15日,场内一带一B基金份额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1号资产管理计划7,500,146.004.31%
2银河资本-光大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5,000,097.002.87%
3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7号资产管理计划5,000,097.002.87%
4中山市玛丽艳娜美容品有限公司3,750,073.002.15%
5完美(中国)有限公司3,000,058.001.72%
6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银河资本青昀套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049.001.44%
7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套利4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048.001.44%
8银河资本-邮储银行-青昀8号资产管理计划2,500,048.001.44%
9李星影2,250,043.001.29%
10包一晨2,000,038.001.15%
合计 36,000,697.0020.6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截止于2015年5月13日)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71%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8.72%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8.57%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历任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美国)量化投资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首席研究员、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58个城市设有超过100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7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7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14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2只公募基金,分别为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5月1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本报告期末
2015年5月15日
资 产: 
银行存款400,830,234.86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36,074.72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7,525.59
资产总计400,873,835.1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
2015年5月15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0,982.31
应付托管费2,196.46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2,602.43
负债合计15,781.2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400,837,760.45
未分配利润20,293.52
所有者权益合计400,858,053.9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400,873,835.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5月15日,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00,830,234.8699.99
6其他各项资产43,600.310.01
7合计400,873,835.171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36,074.72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7,525.59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43,600.31

4、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19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安信一带一路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份额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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