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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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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5-032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至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47,167,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79%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29,901,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5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265,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侯建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98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薪酬设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98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98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侯建芳先生、侯五群先生、候斌女士、侯杰先生、侯建业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股东参与表决。同意20,929,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4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银行授信及新增银行贷款融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16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98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侯建芳先生、侯五群先生、候斌女士、侯杰先生、侯建业先生、李花女士、吴易得先生、杨桂红女士、孟树理女士、肖宜龙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股东参与表决。同意19,062,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4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侯建芳先生、侯五群先生、候斌女士、侯杰先生、侯建业先生、李花女士、吴易得先生、杨桂红女士、孟树理女士、肖宜龙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股东参与表决。同意19,062,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545,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王秀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就2014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在会上进行述职,对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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