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5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85,887,2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7,883,090.65元(含税)。
公司2014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1425元发放。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本次利润分配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按每股人民币0.135元发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1)公司流通股股东陈保华先生、周明华先生、翁震宇先生、苏春莲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
联系电话:0576-8599109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