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5、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杨绍线与尹大线交汇处(福全大转盘西北侧)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9人,代表股份233,512,3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33,417,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5,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236,2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2、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95,0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1%;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95,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0.22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6、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7、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8、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反对票为74,12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2%;弃权票为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反对票为7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77%;弃权票为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8%。
10、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虞兔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2)关于选举虞阿五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3)关于选举尹阿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4)关于选举尹尚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1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孟荣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2)关于选举吴青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3)关于选举尤敏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虞初良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2)关于选举李云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233,417,30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141,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77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