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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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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初费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募集”之“基金份额的认购”一节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的费率”与“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与不定期份额折算两类折算方式。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各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A类份额和基础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在折算时,A类份额的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即A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A类份额持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基础份额将按1份A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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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B类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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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举例

 假设在本基金成立后第2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当天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14,950,000,000元。当天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20亿份、30亿份、30亿份。定期份额折算前,每份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7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和基础份额,即分别为30亿份和70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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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A类份额持有人新增场内基础份额合计为188,340,807份;折算完成后A类份额仍为30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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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00,000,000.00×[ (1.0700-1.0000)/(2×1.1150) ]

 = 156,950,6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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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或(2)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B类份额和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前后,A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保持不变,且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折算完成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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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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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为准。

 2.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折算前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折算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A类份额、B类份额、基础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A类份额

 折算前后,A类份额与B类份额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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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B类份额

 折算前后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折算后B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以折算前B类份额的份额数量为基础,按1.000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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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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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和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折算完成后,场外基础份额余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 份的零碎份加总后并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按各个场内份额持有人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如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有变化,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某次定期折算距离前一次不定期折算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则基金管理人可不进行该次定期折算。

 2.若在某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其他

 1.未来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定期份额折算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即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部分的折算可采取现金分配方式而非基础份额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权调整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相关规则,《基金合同》届时可相应予以修订,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份额、B类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存续期内,在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基础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的折算;

 (27) 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以追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重点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标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基础市场下跌而导致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出现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等情形时,本基金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差风险

 跟踪偏差风险是指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之间的差异及其不确定性。产生跟踪偏差风险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成本,如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基金上市费用、指数许可使用费等;

 2) 因指数成份股现金分红,或基金参与融券所获利息而得到的现金收入;

 3) 因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 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6)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低成本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与基金分级运作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如缺少交易对手方,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或不能以合理的价格交易,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2) 暂停或终止时上市的风险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被暂停或终止上市,或按相关业务规则暂停交易,则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等基金份额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能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3) 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杠杆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B类份额由于参考净值的计算内含杠杆机制,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幅度可能超过基础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即,在市场处于上涨阶段时, B类份额受惠于财务杠杆,其表现可能大幅超越基础份额;而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 B类份额由于财务杠杆较高,其表现可能大幅落后于基础份额。

 (4) 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若因市场发生极端波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在确认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继续大幅下跌,导致本基金无法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甚至无法支付A类份额的本金,则在此情形下本基金A类份额可能发生本金风险, B类份额参考净值将出现归零风险。

 (5) 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进而产生折/溢价交易风险。

 对于A类份额与B类份额而言,因无法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此两类份额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虽然份额配对转换机制可影响其供给水平,但该机制无法消除折/溢价交易风险。

 (6) 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结构发生变化,或因基金份额折算产生新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可能发生这一风险的情形包括:

 ①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触发预先设定的阈值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原A类份额、B类份额的持有人或将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获得一定数量的场内基础份额。因此,原A类份额、B类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不定期份额折算而改变所持基金份额的结构, A类份额或B类份额被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后,其风险收益特征发生了变化。

 ②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在以各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准日,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A类份额所享有的约定收益将被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并分配给对应的持有人。因此,原A类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完成后将持有两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基金份额,即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7) 与基金份额折算相关的风险

 ①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进行分配。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 基金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本基金A类份额或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方可代理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A类份额或B类份额,在基金实施份额折算后,由折算新增的基础份额并不能通过该证券公司办理赎回。投资者可将新增的场内基础份额转托管至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进行赎回。

 (8) 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9) 与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基础份额和A类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 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①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②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政治因素、政治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市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证券所获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若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优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五)不可抗力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A 类份额、B类份额的和基础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并确定三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A 类份额、B 类份额及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再由三类份额分别对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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