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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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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2.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全部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1:1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A类份额、B类份额。即每2份场内份额将被自动分离为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

 2、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础份额可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B类份额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但在本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A类份额与B类份额可申请上市交易;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份额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基础份额不可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5、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基础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其中,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子份额;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子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

 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 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在每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计算;

 2. 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以及本金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的总数为T日日终基础份额(包括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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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3号)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上市交易场所

 1. 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2.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3. 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及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四)募集期、募集对象及募集方式及场所

 1. 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 募集方式

 (1) 本基金以同一基金份额认购代码,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同时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2)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1:1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3)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4)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4. 募集场所

 (1) 场外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场内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 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场外认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场内认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5. 认购金额限制

 (1) 场外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 场内认购最低限额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6. 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1) 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特定认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

 (2) 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其他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的认购费率执行。

 (3)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 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为整数。场内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A类份额与B类份额自动分离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初始份额配比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类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B类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分离计算结果均以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最终计算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记录为准。

 举例如下:某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8%,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1+0.8%)=50,4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8%=4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6.50/1.00=6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50,000+6=50,006份

 经确认的A类份额=50,006×0.5=25,003份

 经确认的B类份额=50,006×0.5=25,003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50,4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6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者经确认的A类份额、B类份额各为25,003份。

 (3)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基础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00)/1.00=99,256.3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99,256.35份基础份额。

 8. 募集资金的使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终止基金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易方达银行A与易方达银行B。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其他

 1、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的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基础份额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础份额的赎回。

 在确定基础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础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除指定赎回外,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基础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之日(T日)起7个工作日内(T+7日,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1)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

 (2)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比照场外其他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执行。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 赎回费用

 (1)场外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2)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举例说明一:

 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场外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99,900.10/1.1100=90,000.09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申购100,000元本基金,可得到90,000.09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二:

 某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100=89,198.1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89,198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9,198×1.1100=99,009.78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78-990.10=0.12元

 即:该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则其可得到89,198份基金份额,退款0.12元。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础份额365天后(未满730天)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25%=28.3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320-28.30=11,291.7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础份额365天后(未满730天)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91.7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基础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及相关业务规则,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总和)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的申购、赎回业务,不同币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多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下发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三)基金份额的质押与转让

 1.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一)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A类份额与一份B类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A类份额与一份B类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四)份额配对转换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分拆”的场内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合并”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相等。

 4. 场外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基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及办理折算业务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2. 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③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④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⑤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⑥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①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②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③ 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④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 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及维护,或指数名称发生变更,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标的指数因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而不适合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 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4)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ETF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的有关约定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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