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61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5月15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7日(星期四)。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股份1,354,683,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23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1,130,866,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2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数223,816,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004%。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40,587,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与会股东中,公司关联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审议通过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40,58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354,671,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40,589,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62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的函告:

 2015年5月12日,新华联控股将其于2013年5月3日质押给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160,000,000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新华联控股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114,081,56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8.74%,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054,337,608股,限售流通股59,743,954股。质押状态股份合计688,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7%,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1.75%。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