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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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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6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4085号】,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暂定于2015年6月3日开庭审理。

 一、政泉控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本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公告编号为2015-038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无效;

 2、请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政泉控股诉讼理由

 政泉控股认为何其聪先生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

 1、200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发布编号为:证监罚字[2004]23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鸽投资及相关人员)》,认定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虚假。政泉控股认为何其聪先生作为审计报告出具人,对该等财务信息虚假负有责任;

 2、何其聪先生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信投润达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政泉控股认为何其聪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23条的规定,违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起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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