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41,080,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6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146,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0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反对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110,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票3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王萌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