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9:30至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15:00-2015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公司股份324,190,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公司股份324,168,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股份2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名,代表公司股份335,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8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90,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5,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4,18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4,17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4,18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7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会议选举方赛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最近两年曾担任过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17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78%;反对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5%;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7%。
(8)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24,181,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0股;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3%;反对0股;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7%。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罗文花女士、章击舟先生、王陆冬女士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5年4月2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康先生和蓝晓东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