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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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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5-043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就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亚夏汽车五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夏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7,185,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07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7,185,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07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肖美荣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17,664,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融资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汪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7,18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5年4月2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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