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2015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至2015年5月15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8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武安市2672厂区小招二楼会议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士进先生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737,752,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97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656,528,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67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81,223,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9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1,737,052,8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634,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6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899,9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1727%;反对6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494%;弃权65,9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0779%。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6,94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699,9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1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9%;反对699,9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8273%;弃权112,3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1327%。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6,94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634,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9%;反对6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494%;弃权178,2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2106%。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6,94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634,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9%;反对6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494%;弃权178,2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2106%。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324,506,208.40元,2014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835,199,224.80元,扣除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3,859,090.33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6,095,846,342.87元(其中报告期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771,340,134.47元),报告期分配普通股现金股利1,457,322,944.40元,期末未分配利润4,638,523,398.47元。
公司拟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643,307,3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45,732,294.44元,余额4,492,791,104.03元滚存2015年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736,94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反对634,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9%;反对6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494%;弃权178,2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2106%。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郭士进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3,787,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9%;反对634,0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4%;弃权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7,6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9%;反对634,0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494%;弃权178,2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2106%。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6,939,8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634,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6,9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1%;反对634,7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502%;弃权178,2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2106%。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6,939,8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2%;反对634,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3,786,995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99.0391%;反对634,704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7502%;弃权178,200股,占参加表决的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总数的0.21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勇、韩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