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开展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建行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为抵押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1-4项议案均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申请的1.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7,678,018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3,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为中铝河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开展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7,668,618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11,4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8,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建行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7,666,618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11,4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10,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7,674,018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3,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11,0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律师 田云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