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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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董事杨启典先生、梅野雅之先生、串田高步先生、独立董事张玉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徐缨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扬先生、丁金礼先生、孙欣女士、财务总监霍立娟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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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翟耸君、成岩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