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0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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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董事尹喜地、尹索微、王延辉、尚游及独立董事王巍、管欣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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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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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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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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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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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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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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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对内部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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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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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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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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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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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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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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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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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对内部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特别事项,表决结果为:
同意668,447,816股,反对18,700股,弃权0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事项,表决结果为:
同意668,449,916股,反对16,600股,弃权0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签署201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峰、项瑾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