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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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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0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24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5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蔡树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2名,代表股份1,278,637,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0名,代表股份1,796,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61名,代表股份74,551,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蔡树文先生、赵强先生;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陈平先生、刘俊平先生、李新浩先生、王玉宏先生。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刘小建律师、佟亨睿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进行了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277,087,20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反对1,185,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弃权364,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277,087,20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反对1,185,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弃权364,1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277,087,20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反对1,182,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弃权367,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1,277,064,35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反对1,539,3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弃权33,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78,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反对1,539,3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791,626,376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447,906,594.00元。

 5.审议《2014年度报告》,同意1,277,066,95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反对1,182,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弃权387,5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277,066,95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反对1,182,5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弃权387,55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72,98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4%;反对1,18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弃权387,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

 股东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公司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含公司参控股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聘期为2015年一年,年度报酬为人民币108万元,同时授权董事会与该公司签订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刘小建律师、佟亨睿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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