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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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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编号:2015-042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4月22日、2015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6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8,169,404股,占公司总股本1,099,911,762股的56.2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503,829,3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1名,代表股份114,339,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0%。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5名,代表股份114,356,5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变更本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8,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9%。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7,612股,反对0股,弃权61,4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5,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2、《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3、《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5、《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 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6、《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7、《关于聘任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8、《关于2015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9、《关于拟与银河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并购基金协议》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7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503,812,892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10、《关于收购得康生物60%股权》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75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503,812,892股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11、《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刘杰先生、高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投票表决情况:

 1、提名刘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获得的同意票数为587,595,12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782,23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

 2、提名高翔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获得的同意票数为588,222,42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409,53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1%。

 12、审议《关于提名陈丽花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陈丽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投票表决情况:

 获得的同意票数为584,310,21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497,32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9%。

 1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618,106,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503,830,39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14,275,812股,反对0股,弃权63,2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293,3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左笑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左笑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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