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 3:00至 2015年5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 号外经贸大厦1301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明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名,代表股份72,84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股份70,019,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股份2,82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名,代表股份16,069,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47,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822,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0,60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反对8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弃权1,407,5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0,60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反对8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弃权1,407,5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0,67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反对8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弃权1,337,3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0,60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反对90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弃权1,337,3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4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反对2,579,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73,2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反对2,579,13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2015年度审计工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73,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反对8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弃权1,337,3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申请2015年授信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0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反对98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弃权1,256,55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2,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公司章程修正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80,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反对8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弃权1,029,8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5,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选举戴大双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603,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反对902,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弃权1,336,5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2,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30,3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7%;反对902,52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弃权1,336,53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良律意字(2015)第10号】。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