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大会没有否决议案,也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3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 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东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英刚先生由于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与会董事推举董事周传良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六)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487,603,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5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87,245,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50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357,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7%。
(八)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73,694,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2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73,336,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9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357,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97%。
(九) 董事3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97,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588,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6%;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2.《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7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56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3.《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7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56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7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56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住所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7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56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6.聘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审计费用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7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3,56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7.公司向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铝液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796,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5%;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8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87%;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59,681,33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239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8.公司向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铝合金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796,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5%;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86,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87%;反对1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表决股份59,681,331股,占到会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239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申明、廉军魁
(三)结论性意见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签章页。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