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股东刘榕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1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以下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
刘榕:
你涉嫌超比例持有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或公司)股票未披露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享有的有关权利告知你。
经查明,刘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4年5月22日,刘榕决策并实际操作“刘榕”普通证券账户、“刘乐”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王铮铮”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等5个涉案证券账户,陆续买入“零七股份”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2014年9月25日,以上5个涉案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2,210,158股,首次超过零七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29%;2014年10月15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7,321,915股,占比7.50%,达到峰值;截至2015年3月19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16,531,917股,占比7.16%。
刘榕作为上述5个涉案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未依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是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开户资料、委托流水、资金流水、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在案证明。
刘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刘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采取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您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力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深圳监管局
2015年5月 7日
二、涉及认定深圳零七股份公司股东刘榕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特提醒广大股民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