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 李洁家族,包括李洁、周晓璐、郭志先、李汉华 |
14家投资机构,包括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方国润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襄阳博润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光谷生物城华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21名自然人,包括李文甫、田三红、蔡鉴、朱一波、杨燕冰、杨其礼、李宏清、申燕、周正、葛亚君、王甫、叶英、李刚、操喜姣、许望生、张傲、刘雯婧、林启龙、马刚、刘健、吉彦平 |
募集配套资金对象 | 待定 |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名词 |
青鸟华光、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6) |
东方国兴 | 指 | 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大青鸟 | 指 | 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
康欣新材 | 指 | 康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李洁家族 | 指 | 李洁、周晓璐、李汉华、郭志先组成的家族,郭志先、李汉华系夫妻关系,李洁、周晓璐系夫妻关系,李洁系郭志先、李汉华之子 |
交易对方 | 指 | 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包括李洁家族以及其他21名自然人、14家投资机构 |
标的资产、置入资产、拟购买资产 | 指 |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康欣新材全体股东所持有的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康欣新材100%股权 |
置出资产 | 指 | 除上市公司无法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之对等现金外全部资产、负债 |
本次交易 | 指 | 青鸟华光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康欣新材100%的股份,并且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
本次重组、本次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青鸟华光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李洁等25名自然人和14家机构所持有的康欣新材100%股份,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增发股份事宜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各自持有的康欣新材全部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青鸟华光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10.00亿元配套资金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青鸟华光、东方国兴与康欣新材全体股东签署的《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利润补偿协议》 | 指 | 青鸟华光与李洁家族签署的《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利润补偿协议》 |
预审基准日、预估基准日 | 指 | 2014年12月31日 |
定价基准日 | 指 | 青鸟华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 |
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 | 指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监管部门批复当月末或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 |
资产交割日 | 指 | 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之次日 |
康欣木制品 | 指 | 湖北康欣木制品有限公司,康欣新材前身 |
康欣科技 | 指 | 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康欣连云港 | 指 | 康欣新材料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之其他21名自然人 | 指 | 李文甫、田三红、蔡鉴、朱一波、杨燕冰、杨其礼、李宏清、申燕、周正、葛亚君、王甫、叶英、李刚、操喜姣、许望生、张傲、刘雯婧、林启龙、马刚、刘健、吉彦平 |
交易对方之14家投资机构 | 指 |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华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东方国润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襄阳博润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光谷生物城华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远东控股 | 指 |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珠峰基石 | 指 |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武汉华汇 | 指 | 武汉华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芜湖基石 | 指 | 芜湖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东方国润 | 指 | 北京东方国润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华商盈通 | 指 | 北京华商盈通投资有限公司 |
杭州博润 | 指 | 杭州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常州博润 | 指 | 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国林投资 | 指 | 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襄阳博润 | 指 | 襄阳博润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楚商先锋 | 指 | 楚商先锋(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华岭基金 | 指 | 武汉光谷生物城华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科华银赛 | 指 | 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弘湾资本 | 指 | 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特定对象 | 指 | 青鸟华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
申万宏源、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瑞华、置入资产审计机构、会计师 | 指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银律师、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中企华评估、置入资产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众联、置出资产评估机构 | 指 |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东大会 | 指 | 青鸟华光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青鸟华光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青鸟华光监事会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首发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海 | 指 | 中海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预案主要包括东方国际(广州)、东方国际(连云港)、东方国际(辽宁锦州)等 |
中集 | 指 | 中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预案主要包括南通中集顺达集装箱有限公司、南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上海中集宝伟工业等 |
新华昌 | 指 | 新华昌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预案主要包括常州新华昌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惠州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隆特种货柜有限公司、嘉善新华昌集装箱有限公司、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等 |
胜狮 | 指 | 胜狮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本预案主要包括宁波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惠州太平货柜有限公司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等 |
日新通运 | 指 | 张家港日新通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
天洋 | 指 | 张家港天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扣非净利润 | 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
报告期 | 指 |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 |
专业名词 |
木质复合材料 | 指 | 以木质材料为主,复合其它材料而构成的具有特殊微观结构和性能的新型材料 |
三剩物 | 指 | 采伐剩余物(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板皮、板条、竹木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
次小薪材 | 指 | 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长度在2 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小径原木”;“薪材” |
人造板 | 指 |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各种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细木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 |
纤维板 | 指 | 人造板主要板种之一,系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棉秆、甘蔗渣、芦苇等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分离成纤维,施加或不施加各类添加剂,成型热压而制成的“近似木材而优于木材”的板材,也称密度板,分为低密度、中密度和高密度纤维板 |
胶合板 | 指 | 人造板主要板种之一,属于单板类人造板,是由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单板按对称原则、相邻层单板纤维方向互为直角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
刨花板 | 指 | 人造板主要板种之一,系用木材或其他植物为原料,制成刨花(碎料),并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成型热压而成的板材,也称碎料板。刨花是具有一定形态和尺寸的片状、棒状和颗粒状等碎料的统称 |
OSB | 指 | 通用定向结构板 |
COSB | 指 | 康欣新材开发的可直接作为集装箱底板或生产集装箱底板的芯板用途的高密度定向结构板 |
FSC认证 | 指 | 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认证体系,是目前全球范围内认可度最高,受非政府环保组织和贸易组织支持的全球森林认证体系。经过FSC的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后,产品就可以贴上FSC标志,并可以获得FSC 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权在其木材产品上使用FSC全球统一的特有商标 |
林板一体化 | 指 | 人造板生产企业将森林资源的培育和木材的利用紧密结合,在生产经营使用森林资源的同时,积极营建速生丰产林基地,既提供了木材原料,又保护了天然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国家鼓励的产业模式 |
速生丰产用材林、速生丰产林、速丰林 | 指 | 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行集约化经营,缩短林木培育周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为制浆、造纸、人造板等林产工业和建筑、家具、装修等行业提供原料或大径级用材的用材林,一般一亩每年蓄积生长量达1m3以上,目前用于营建速生丰产林的树种为桉树、杨树和相思树等 |
用材林 | 指 |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
林木蓄积量 | 指 | 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活立木材积的总量 |
本预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声 明
一、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全文同时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估值或评估、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李洁家族以及其他21名自然人、远东控股等14家投资机构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经办人员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分为重大资产重组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包括:(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募集配套资金。
前述第(一)、(二)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如第(一)、(二)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自始不生效;第(三)项以第(一)、(二)项交易为前提条件,其成功与否并不影响第(一)、(二)项交易的实施。
(一)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方为李洁家族以及其他21名自然人、远东控股等14家投资机构,即康欣新材全体股东。
(二)交易标的
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除无法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之对等现金外全部资产、负债;拟置入资产为康欣新材100%的股权。康欣新材主要从事以集装箱底板为主的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以及营林造林业务,系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方式为上市公司以其除无法剥离之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及与之对等现金外全部资产、负债与交易对方所持康欣新材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置入资产作价超出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另外,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亿元,拟用于康欣新材在建的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置换部分先期投入在建项目的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30%)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交易税费。
(四)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次重组前,东方国兴持有青鸟华光3,413.89万股股票,占比9.3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朱小洁女士持有东方国兴50%股份,并与持有东方国兴25%股份的孙维东先生达成一致行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重组完成后,根据预估值测算,总股本约为92,163.50万股,东方国兴持股比例将降至3.70%,交易对方李洁家族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8,096.81万股,占总股本的30.49%,李洁家族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发行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后,李洁家族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远高于其他任何股东持股。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的预估值为34.5亿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借壳
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合计持有公司30.49%股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本次交易中,拟置入资产的预估值为34.5亿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因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本次重组前,李洁家族合计持有康欣新材50.54%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49%股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即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故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简要情况
(一)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股东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置入资产作价超出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二)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三)发行价格
通过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本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90%作为发行价格,即5.90元/股,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数量
本次拟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以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拟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据此计算,青鸟华光向康欣新材全体股东合计发行股份数量约为55,609.90万股,拟购买的资产折股数不足一股的余额计入青鸟华光的资本公积。
(五)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本次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份锁定安排
置入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李洁及其家族成员郭志先、李汉华、周晓璐承诺: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履行业绩承诺而出现股份赎回情况除外。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连续持有康欣新材股权已满十二个月的交易对方蔡鉴、朱一波、杨燕冰、田三红、葛亚君、叶英、李刚、操喜姣、许望生、张傲、刘雯婧、林启龙、杨其礼、李宏清、王甫、马钢、李文甫、周正、申燕、远东控股、珠峰基石、芜湖基石、东方国润、华商盈通、国林投资、杭州博润、常州博润、襄阳博润、武汉华汇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连续持有康欣新材股权不满十二个月的以资产认购股份的交易对方楚商先锋、华岭基金、科华银赛、弘湾资本、吉彦平、刘健承诺:若截至本人取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份时,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持有康欣新材股权时间超过12个月(从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前持有康欣新材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则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认购的股份(包括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的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否则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在以上期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有交易对方就锁定期做出如下共同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或本企业)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本人若未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职务,则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股份锁定的要求。
(七)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 | 2014年末 | 2013年末 | 2012年末 |
流动资产合计 | 141,720.15 | 93,599.37 | 100,955.43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52,417.70 | 117,509.56 | 50,763.38 |
资产总计 | 294,137.85 | 211,108.93 | 151,718.82 |
流动负债合计 | 106,425.13 | 61,852.52 | 42,879.44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8,693.61 | 39,053.60 | 12,333.60 |
负债合计 | 165,118.73 | 100,906.12 | 55,213.04 |
股东权益合计 | 129,019.11 | 110,202.80 | 96,505.78 |
注:上述2012、2013年数据已经审计,2014年数据未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90,617.14 | 67,724.18 | 55,754.09 |
营业利润 | 17,843.16 | 12,592.04 | 9,937.40 |
利润总额 | 19,976.14 | 17,925.06 | 13,541.85 |
净利润 | 18,816.31 | 16,822.03 | 12,585.74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8,816.31 | 16,822.03 | 12,585.7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8,800.47 | 16,131.82 | 10,664.78 |
注:上述2012、2013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14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交易标的预估作价情况
本次拟置出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0.43亿元,预估值为1.70亿元,预估增值1.27亿元,预估增值率为295.34%;本次拟置入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11.03亿元,预估值约34.50亿元,预估增值23.47亿元,预估增值率为212.78%。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和拟置入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均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尚未完成,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配套融资安排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预计金额及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
青鸟华光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占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9%,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定价方式和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即不低于6.18元/股,最终发行价格以询价方式确定。
(三)锁定期及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拟用于康欣新材在建的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置换部分先期投入在建项目的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30%)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等相关交易税费。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产品及电子代工业务,房地产业务。近年来,因国内电子信息类企业众多、竞争激烈,以及房地产行业调控加剧、景气度明显下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缓慢,连续亏损,且金额较大,公司短期内扭转不利局面的困难较大。本次交易后,公司主营业务将转为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营林造林和优质种苗培育,其中,集装箱底板等优质、新型木质复合材料业务是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康欣新材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0,617.14万元,较2013年增长33.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816.31万元,较2013年增长11.86%,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及康欣新材现有财务数据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工作尚未最终完成,目前公司只能根据现有的财务和业务资料,在假设宏观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提下,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初步测算,公司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为准,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国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由9.34%下降至3.70%,李洁家族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49%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七、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
本预案已经本公司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对方已分别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015年5月14日,本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在标的资产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及其它相关事项。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盈利预测及评估报告出具后,公司尚须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
2、本次交易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豁免李洁家族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3、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取得全部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上市公司 | 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合法合规情况 |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东方国兴 | 或有风险赔偿承诺 | 本次重组完成后,因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交割日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未披露的负债或其他义务,以及可能因违反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予上市公司全额补偿。?为顺利实施资产交割及切实保障重组方、上市公司利益,在置入、置出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前,本公司将对上市公司现有担保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偿还债务解除上市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等,确保上市公司未来不会因现有的担保承受损失。 |
其他承诺 | 承诺对上市公司置出的外部债务清偿提供担保。承诺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上市公司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入东方国兴指定公司,安置费用由东方国兴承担(因上市公司员工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和上市公司员工转移劳动关系产生的补偿费用均由东方国兴承担)。 |
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 本人/本企业保证为青鸟华光本次重组事宜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所提供材料或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合法合规情况 | 本人/本企业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未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未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锁定期 承诺 | 所有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详见本节“三、(六)股份锁定安排”。 |
业绩承诺 | 参见“第一节 三、(二)《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利润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
避免同业竞争 | 李洁、郭志先、李汉华、周晓璐承诺并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康欣新材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从事与康欣新材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与康欣新材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及时告知康欣新材,并尽力帮助康欣新材取得该商业机会。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开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
或有风险赔偿承诺 | 李洁、郭志先、李汉华、周晓璐对置入资产作出如下承诺:本次重组置入资产交割日前康欣新材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未披露的负债或其他义务,以及可能因违反环保、税务、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及其家族成员承担责任,给予全额补偿。
李洁、郭志先、李汉华、周晓璐对上市公司无法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作出如下承诺:若东方国兴届时未能完全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李洁家族就东方国兴未能清偿的债务给予清偿,且不再就代为清偿的债务向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但保留向东方国兴追偿的权利。 |
关于对标的公司出资和持股的承诺 | 2、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投入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将其投入公司、认购公司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3、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均是真实出资形成,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
九、本次重组标的最近3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和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本次重组标的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成功的情况。
十、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因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18日、19日、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故向东方国兴及北大青鸟函证,并自2014年12月23日申请停牌。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东方国兴及北大青鸟回函,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5日开市起因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而继续停牌。其后,公司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按时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司股票将于本预案公告之日复牌。
由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因此本预案中涉及的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业绩描述、预估结果等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为准。
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投资者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重组预案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一、本次重组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重组完成后,李洁家族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30.49%,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李洁家族已分别作出书面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李洁家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其免于发出要约后,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在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直接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李洁家族免于发出要约,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监会核准后依法办理股份登记。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预案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且本方案的实施尚须满足多项条件,重组工作及时间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重组可能因以下事项的发生而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1、尽管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的6个月内需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若无法按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则本次交易存在被取消的风险;
3、交易标的的审计或评估、置入资产的盈利预测工作尚需时间,若相关事项无法按时完成,或本次置入资产业绩大幅下滑,则本次交易可能将无法按期进行,则本次交易存在被取消的风险。
若因上述情形导致本次重组无法进行,或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重组事宜的,本公司董事会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时,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同时交易需面临交易标的重新定价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尚须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等。同时,根据《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借壳上市,中国证监会还将按照《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借壳上市进行严格审核。本次交易除必须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外,标的公司还必须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通过审查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核准、通过审查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重组方案的最终成功实施存在审批风险。
(三)交易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目前上市公司只能根据现有的财务和业务资料,在假设宏观环境和标的资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前提下,对标的资产的估值进行初步测算。本预案所引用的资产预估值可能与最终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或审核后出具的数据存在差异。此差异将可能对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价值判断带来一定误估风险
(四)拟置出资产债务转移风险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涉及上市公司部分资产、负债,负债总额为21,553.91万元,全部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主要是对关联方的欠款,已取得关联方债务转移同意函,其余主要为账龄10年以上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总金额约为5,225.55万元,鉴于间隔时间太长、多数债权人无法取得联系,部分债权人如青岛捷力特电源有限公司、陕西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珠海德丽公司、深圳圣马电子公司等已经注销。本公司拟于审计结束、股东大会通过重组草案后进行债权人公告程序,另外,为切实保障拟置出债务涉及的债权人权益,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国兴、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作出如下承诺:
2015年5月11日,东方国兴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东方国兴对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日仍未能取得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全部置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同时对于截至资产交割日以上所述债务增加部分(包括增加新债权人或者原债权人新增债务),如无法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函,亦提供担保。在代为履行清偿义务后,东方国兴不得因履行代为清偿义务而对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
2015年5月11日,李洁家族出具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若东方国兴届时未能完全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李洁家族就东方国兴未能清偿的债务给予清偿,且不再就代为清偿的债务向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但保留向东方国兴追偿的权利。
上述安排、约定为重组顺利实施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置出债务未妥善解决而导致相关债权人向上市公司追偿的风险。
(五)关于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存在无法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税款的风险
根据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中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康欣新材自然人股东以所持康欣新材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通知》中界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适用上述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具有支付相应税款的义务,部分自然人涉及税款金额较大。
针对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未来支付相应个人所得税事项,相关自然人交易对方均承诺:“本人系康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股东。本人承诺,在康欣新材与青鸟华光(股票代码:600076)重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人取得以康欣新材股份换取的青鸟华光股权登记日之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人完全有能力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且届时一次性缴税确有困难,则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完毕应缴个人所得税,确保不会因本人上述个税未按期缴纳且未征得税务部门分期缴纳认可意见而影响资产交割等交易程序的正常进行。”
同时,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敦促自然人交易对方履行承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2、对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拟采取延长其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暂缓发放分红等措施,直至其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3、积极配合自然人交易对方通过办理股份质押等方式筹措资金,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尽管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已承诺按期缴纳交易涉及的个税或申请分期缴纳,且公司将采取各类措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但目前仍无法完全排除本次交易中自然人交易对方不能按期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个税且未征得税务部门分期缴纳认可意见而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风险。
(六)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风险
2013年8月21日,青鸟华光控股子公司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行潍坊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同年9月,青鸟华光与建行潍坊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7,000万元。上述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放贷款12,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置业有限公司该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为11500万元。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该担保项下银行借款余额降至10300万元。除为控股子公司华光置业提供担保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为顺利实施资产交割及切实保障重组方、上市公司利益,2015年5月11日东方国兴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日公司未解除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若出现因上述反担保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面临履行担保责任时,东方国兴承诺代公司全额支付相关款项,或全额给予公司补偿,确保公司不因之遭受损失。在代为履行担保责任或给予补偿后,东方国兴不得因履行上述义务而对公司主张包括追偿在内的任何权利。尽管东方国兴已就上述担保事项的解决作出承诺,但仍不能完全排除相关风险。
(七)李洁家族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风险
李洁家族承诺,2015至2017年度,置入资产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盈利预测数,若2015年当年未能完成重组,业绩承诺延至2018年度。若置入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限内的当期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当期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李洁家族承诺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换取的股份进行补偿,但补偿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李洁家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因李洁家族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占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50.54%,因此当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的49.46%时,将存在李洁家族股份补偿不足的风险。
二、标的公司的相关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康欣新材的下游行业主要为运输、建筑、包装等国民经济的支柱型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上述行业的市场需求变动将直接影响本行业的供需状况。近年来,运输、建筑以及包装行业总体平稳发展,为康欣新材开拓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经过多年发展,康欣新材立足当地林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速生杨树种植以及培育飞播林等人工用材林,掌控了一定的林业资源,并与上游主要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共同分担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具备一定的抵抗宏观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但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持续恶化,经济出现衰退,下游行业出现不景气或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将一定程度影响康欣新材主导产品的市场需求,可能造成订单有所减少、盈利能力下降。
(二)产品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集装箱底板的价格主要受新船订单对装配集装箱需求量、海运市场行情以及季节性等因素影响。但因长期受热带阔叶林资源日渐匮乏、优质天然林硬木短缺以及传统劳动密集型生产工艺难以大规模扩产等不利因素制约,集装箱底板市场经常处于供给不足状态,故总体上康欣新材主导产品集装箱底板价格较为平稳。
康欣新材生产集装箱底板等木质复合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包括杨木、硬杂木等在内的原木,尿素、三聚氰胺等合成胶合剂的化工原料。总体上,尿素、三聚氰胺等化工原料市场供应充足,价格随行就市,对康欣新材成本影响相对较小。原木的价格波动对康欣新材生产成本影响相对较大。随着东南亚等地区热带雨林保护力度的加大、国内对天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优质天然林的日渐短缺,克隆木等热带阔叶硬木、国内材质较好的树种价格存在持续走高的风险。康欣新材一直通过技术攻关,加大以速生杨木等次材以及其他次小材替代优质天然硬木的力度,并大力发展速生杨树、松木等人工用材林,储备丰富的速生丰产人工用材林资源,努力提高应对未来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
(三)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康欣新材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以及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建设、营运。其中,年产27.5万m3COSB项目是康欣新材与世界著名的林业机械制造商迪芬巴赫联合设计的全球首条COSB生产线,将国际上主流的自动化、数控化OSB生产线进行改进后直接用于生产高密度、高强度的集装箱底板,成功实现高度自动化、清洁方式生产工艺全面替代国内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自动化程度低的集装箱底板生产工艺,推动产业升级换代。项目建成后,康欣新材主要生产环节实现全自动化、数控化、连续化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宽。年产27.5万m3COSB项目与年产20万m3新型集装箱底板项目以及康欣新材现有集装箱底板产能相配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集装箱底板产能将由目前的12万m3扩大到42万m3,原木利用率以及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规模优势、生产成本优势以及质量优势进一步凸显。
尽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已在工艺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方案等方面进行过缜密分析、论证,在技术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也进行了充分准备,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引致的不可预见的项目实施风险。同时,竞争对手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新的替代产品的出现、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销售渠道、营销力量的配套措施是否得力等因素也会对项目建成后运行情况、投资回报产生影响。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否按期建成并达到预期收益,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偿债能力风险
康欣新材目前正处于业务快速扩张发展阶段,随着业务规模的继续扩大,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需求相应增大,仅依靠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业务发展需要。康欣新材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长、短期借款余额合计分别为43,783.60万元、79,933.60万元、129,388.61万元,报告期各年财务费用分别为1,519.15万元、2,136.12万元 、3,856.83万元,呈上升趋势,财务负担有所增加。尽管康欣新材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良好,资信状况较好,具备良好的融资信誉,但由于业务迅速扩大,若长期依赖银行借款,经营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时,可能带来一定的偿债风险。
(五)自然灾害的风险
林木种植和生产经营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风险,包括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微生物、昆虫、鼠类)、冻害、雪灾、风灾、干旱、洪涝、滑坡、泥石流、环境污染、征占用林地和盗伐等。自然灾害发生与气候及其变化有较大关系,盗伐与当地社会秩序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森林火灾、病虫害和盗伐是常见的破坏性较大的灾害,是森林“三防”的重点。康欣新材在林木种植和木材加工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具有充分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但灾害多样性、突发性和破坏力大等特点,将有可能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康欣新材因从事营林造林、利用速生杨等次小薪材生产木质复合材料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主要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康欣新材自2011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故自2011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康欣新材利用速生杨等次小薪材生产集装箱底板等产品,自2010年1月7日起被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报告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为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报告期康欣新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根据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康欣新材子公司康欣科技销售自产的林木及苗木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征增值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康欣新材子公司康欣科技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康欣新材以及子公司康欣科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持续性、经常性,但如果今后康欣新材未能通过三年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则可能无法继续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能对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环保标准变动的风险
受生产工艺特点影响,木质复合材料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含有一定数量的游离甲醛。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和地方在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将来有可能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并相应增加环保费用。
(八)标的公司相关业务资质未能及时通过年审的风险
康欣新材已取得汉川市林业局颁发《湖北省木材加工许可证》、《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康欣科技已取得武汉市林业局颁发的《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一年。木材加工和木材经营许可证实施年度审验制,每年审验一次。
康欣科技已取得武汉市林业局颁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013】第010007)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2013】第010007),有效期均为三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康欣新材具备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康欣科技具备木材经营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均能在相关业务许可证到期前积极准备审验文件,以往亦从未发生年审不能通过的情形。但仍无法完全排除到期不能及时通过年审、按期续办相关许可证的风险,并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本预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重组的有关风险作出以上说明,关于本次重组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在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中进行特别说明和披露,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本次重组后续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的有关章节,并注意投资风险。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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