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9),公司获得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亿元的公司债券。
鉴于本期公司债券于 2015 年发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本期债券名称由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变更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公司债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更名后的公司债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前述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发行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及《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等。评级机构出具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的效力也不受本期公司债券名称变更的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