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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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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按照发行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被回购股份持有人支付其持有被回购股份期间对应的资金利息。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南兴装备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兴有限东莞市南兴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南兴装备前身
南兴投资、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沙田分公司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沙田分公司
德图实业原东莞市德图木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15日更名为东莞市德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南辛上海南辛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弘力实业原东莞市弘力木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8日更名为东莞市弘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9月注销
东莞南星原东莞市南星木工机械有限公司,2012年11月注销
德南木工原常州市德南木工机械有限公司,2013年4月注销
深圳明星深圳市明星机械有限公司
通盈创投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骏丰投资广东骏丰投资有限公司
中惠集团广东中惠集团有限公司
暨南投资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
本次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7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报告期、近三年、最近三年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
人造板、人造板材以木质材料、木材加工中的边角废料或其他非木材植物纤维为原料,添加化工胶粘剂或施加其他工艺制作成的板材,主要包括刨花板、中密度板、细木工板(大芯板)、胶合板
板式家具以人造板为主要基材,以板件为基本结构,由五金件等连接组成的拆装组合式家具
木工机械加工木材、木质板材及木制品的生产专用机械

板式家具机械用于加工人造板材以生产板式家具等木制品的机械
裁板锯用于人造板材的批量化、规格化锯切开料,是板式家具机械的主要品种之一
推台锯用于人造板材的精密锯切开料,是板式家具机械的主要品种之一
封边机用刨切单板、三聚氰胺装饰板、PVC等封边材料将板式家具部件边缘封贴起来的加工设备,是板式家具机械的主要品种之一
多排多轴钻也称“排钻”或“多排钻”,具有多个钻头且可协同工作的多孔加工机械,是板式家具机械的主要品种之一
其他板式家具机械、其他机型板式家具生产线成套设备中除封边机、裁板锯、多排多轴钻、推台锯四大系列外的其他设备。本公司产品中的其他板式家具机械主要包括液压单板剪切机、高速镂铣机、立轴铣、冷压机等,其中部分设备可通用于实木、人造板等木制品的生产加工
德国豪迈德国豪迈集团(Homag Group),全球最大的木工机械企业
德国颐迈德国颐迈集团(IMA Group),全球知名的木工机械企业
意大利SCM意大利SCM集团(SCM Group),全球知名的木工机械企业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南兴投资、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旺南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以下合称“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詹谏醒(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旺荣、詹任宁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即使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承诺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三)担任公司董事的陈俊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杨建林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期间内,即使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承诺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檀福华的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五)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司、林伟明、叶惠全、万泽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以下简称“触发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条件出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制订的实施方案通过相关审批手续后2个交易日公告实施方案,并在公告3个交易日后开始执行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并予以公告之日起12个月。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届满后,如公司股价仍未实现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股价稳定状态”)或再次触及触发条件的,由董事会依照本条相关规定制订新的股价稳定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会制订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本预案第二条所规定的三个步骤,并按照先后顺序依次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步骤依次包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二)公司回购股票;(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触发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出现触发条件后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方式、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除非公司的股票已持续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两者可任选其一。

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可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5%;如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时,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并依照前述要求明确其是否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及其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或所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额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增持股票的情况报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此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回购公司股票。在启动股票回购方案时,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在当次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有效期限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不低于1,000万元。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5倍。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如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已达到股价稳定状态,则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可暂停实施,公司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可低于当次股票回购方案公告日前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或1,000万元;如公司使用股票回购资金达到前述最低资金限额后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前述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由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长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报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实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董事会应通知相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的30%。本预案对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会启动投资者路演推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公司股价触及触发条件,且股价稳定实施方案的三个步骤均已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状态的,则公司应在股价稳定实施方案实施完毕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董事会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

(2)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提出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已制定的经营战略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司未来经营战略是否符合行业市场的未来趋势;公司经营战略及资本战略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等。

(3)公司董事会应以专项公告和机构投资者路演推介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当前经营业绩情况、未来经营战略、未来业绩预测或趋势说明、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公司为稳定股价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事项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就上市后未来三年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为体现本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现就上市后未来三年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本公司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指发起人以外之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上市后未来三年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自愿依法履行《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之相关义务。

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下转A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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