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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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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5-02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5月5日,公司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5月7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2,565,269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5.9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1,239,0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0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2,666,8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8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1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98,4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24%。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建军、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77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9%,反对9,651,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弃权14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1,444,2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4%;9,651,81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8%,143,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

 (二)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77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9%,反对9,65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弃权143,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71,444,2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4%;9,651,51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8%,143,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

 (三)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77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9%,反对9,647,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弃权147,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71,444,2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4%;9,647,81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8%,14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

 (四)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77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9%,反对9,764,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0%,弃权29,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1,444,2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94%;9,764,91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02%,29,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

 (五)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77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9%,反对9,647,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弃权147,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71,444,2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4%;9,647,81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8%,14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770,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9%,反对9,647,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弃权147,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71,444,2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4%;9,647,81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8%,14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

 (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805,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0%,反对9,648,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5%,弃权111,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1,479,2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7.98%;9,648,31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88%,11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建军、杨兴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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