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约定由银河证券担任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现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自签订保荐协议之日起,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鉴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尚未结束,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更换为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国金证券承接银河证券未完成的对本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银河证券不再履行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督导职责,国金证券指派吴亚宏女士、林岚女士担任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