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5月7日(周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权登记日:2015年 5月4日
5、会议地点: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高学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312,316,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4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312,301,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1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 3名,代表股份 38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通过《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6、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559,927.55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21,891,388.37元、资本公积676,940,785.97元,2014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98,849,255.01元。目前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为保证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决定留存利润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6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240,300,000, 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数变更为720,900,000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公司章程变更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变更事宜。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吴跃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韩俊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并将节余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4、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营业执照中营业期限并换发营业执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16,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文全 、张 弘
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日8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5年4月1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5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5年5月6日15:00至2015年5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4、2015年5月7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学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股份312,316,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4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5年5月4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3名,持有股份312,301,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1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审议《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关于2015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4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13、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并将节余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延长营业执照中营业期限并换发营业执照的议案》;
15、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6、8、9、10、12、13、15项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彭雪峰 王文全
见证律师:
张 弘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