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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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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经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签署的相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15年5月7日起,本公司增加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华宝证券为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

 重要提示:

 上述相关业务的办理规则参照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华宝证券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710-9999

 网站:www.thfund.com.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58

 网站: bank.ecitic.com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8-96400

 网站:www.njcb.com.cn

 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5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30天)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7)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5月11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4月24日《证券时报》上的《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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