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5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5,521.81万股,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各发行对象之本次认购股份数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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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之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若本次发行成功,公司总股本将由349,873,322股增加至405,091,422股。
本次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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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何启强、麦正辉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产业、郭妙波、何启扬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26,839.77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6.2561%,何启强、麦正辉仍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发布在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青集团
股票代码:002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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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青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青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由于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的权益增加,长青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如需)的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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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何启强
1、姓名:何启强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81114****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二)麦正辉
1、姓名:麦正辉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550202****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花园正街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三)新产业
1、公司名称: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3、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4、注册资本:2,3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2年7月10日
6、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股东名称:何启强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麦正辉出资1,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9、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2000000035534
10、税务登记证号码:442000282044641
11、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路12号之4-1
12、联系电话:0760-22227890
1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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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郭妙波
1、姓名:郭妙波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6005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拱桥路
6、通讯地址: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
7、通讯方式:0760-2211188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几内亚比绍居留权、香港居留权
(五)何启扬
1、姓名:何启扬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44062019710213****
5、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文化路二巷
6、通讯地址:中山市南朗蒂峰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7、通讯方式:0760-85528818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是长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完成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直接持有长青集团84,36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24.1116%;麦正辉直接持有长青集团78,429,4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22.4165%;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长青集团44,40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12.6903%;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长青集团5,930,600股,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1.6951%;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长青集团6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0.0171%;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比例为60.9306%。
何启强和麦正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2014年6月29日,何启强、麦正辉签署了《一致行动延期确认函》,同意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至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日止,有效期届满,双方若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
何启强和麦正辉各自持有新产业50%股权,何启强和郭妙波为夫妻关系,何启强和何启扬为兄弟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麦正辉、新产业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行动一致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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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因何启强和麦正辉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和麦正辉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新产业、郭妙波和何启扬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为此,虽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减持长青集团权益的可能性。但若发生增持或减持情况,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直接持有公司84,36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24.1116%;麦正辉直接持有长青集团78,429,4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22.4165%;何启强和麦正辉分别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长青集团44,40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12.6903%;何启强配偶郭妙波持有长青集团5,930,600股,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1.6951%;何启强的胞弟何启扬持有长青集团6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0.0171%;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比例为60.9306%。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何启强直接持有120,803,900股长青集团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29.8214%;麦正辉直接持有97,203,200股长青集团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23.9954%;何启强和麦正辉各持股50%的新产业直接持有公司44,400,000股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10.9605%;何启强之配偶郭妙波直接持有5,930,600股长青集团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1.464%;何启强之胞弟何启扬直接持有600,00股长青集团股份,占长青集团总股本的0.0148%。何启强及其配偶郭妙波、胞弟何启扬和麦正辉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长青集团股份比例为66.2561%。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何启强和麦正辉仍然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15年5月4日,长青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何启强和麦正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何启强和麦正辉均以现金认购,认购股份数分别为3,644.39万股和1,877.42万股。
三、《附生效股权认购协议》摘要
何启强、麦正辉于2015年5月4日分别与长青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长青集团
认购人(乙方):何启强、麦正辉
2、认购数量
长青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5,521.81万股,认购人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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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为36.57元/股,不低于长青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发行价格调整为18.11元/股。
4、认购方式
认购人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5、限售期安排
何启强和麦正辉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对外转让。
6、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本协议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长青集团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2、长青集团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3、长青集团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5年5月4日,何启强、麦正辉分别与长青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2、2015年5月4日,长青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六、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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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长青集团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长青集团股票的行为。
2014年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郭妙波转让2,748,700股,占长青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49,006,500股)的比例为1.845%。
2014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郭妙波转让216,600股,占长青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49,006,500股)的比例为0.145%。
上述股份转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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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强
签署日期:2015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麦正辉
签署日期:2015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启强
签署日期:2015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妙波
签署日期:2015年5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启扬
签署日期:2015年5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长青集团证券部。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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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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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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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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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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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2015年5月5日、5月6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电话查询与现场沟通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经核实,公司前期披露信息不存在需更正、补充之情况;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投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