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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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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5032
债券代码:112208 债券简称:14华邦0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发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5日发出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5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57人,代表公司股份258,396,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0%,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396,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0%。以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彭云辉女士代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116,0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49,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115,0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5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127,7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37,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351,2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31,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3,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838,32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3,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五)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115,0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31,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115,0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234,2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30,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721,32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反对31,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30,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115,0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31,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8,115,04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50,0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41,67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204,27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250,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7,941,67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3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410,47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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