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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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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3 证券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5-026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至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志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炳武、倪良月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93,723,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393,723,4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27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12%。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2、《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4年度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5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5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5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5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其他工业产品综合技改项目的投资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国有资本〉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723,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陈金坡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现场调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4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炳武、倪良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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