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场外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转份额=10.00/1.00=10.0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10.00=99,01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计算

 华宝医疗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宝医疗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100,010份

 经确认的华宝医疗A份额=经确认的华宝医疗B份额=100,010×0.5=50,005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1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华宝医疗A份额、华宝医疗B份额各50,005份。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直销e网金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0份。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上市交易。

 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华宝医疗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华宝医疗份额进行份额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宝医疗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华宝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华宝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华宝医疗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宝医疗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华宝医疗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宝医疗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华宝医疗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e网金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华宝医疗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华宝医疗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

 注:此处一年按365日计算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华宝医疗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返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宝医疗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申购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1=90,980.7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宝医疗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可得到90,980.78份华宝医疗份额。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宝医疗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申购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1=90,980.78份(四舍五入)=90,980份(截尾)

 退款金额=0.78×1.0861=0.8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宝医疗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可得到90,980份华宝医疗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外、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华宝医疗份额,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1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3%=34.85 元

 赎回金额=11,615-34.85=11,580.15元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华宝医疗份额,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1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80.15元。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10,000份华宝医疗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2=11,502.00元

 赎回费用=11,502×0.5%=57.51 元

 赎回金额=11,502-57.51=11,444.49元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10,000份华宝医疗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44.49元。

 3、华宝医疗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华宝医疗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华宝医疗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宝医疗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华宝医疗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华宝医疗份额、上市交易买入的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华宝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华宝医疗A份额和华宝医疗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场内华宝医疗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宝医疗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宝医疗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宝医疗份额场内赎回或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华宝医疗份额与华宝医疗A份额、华宝医疗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场内持有的每2份华宝医疗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宝医疗A份额与1份华宝医疗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宝医疗A份额与1份华宝医疗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宝医疗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医疗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医疗指数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权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分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医疗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宝医疗A份额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宝医疗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本基金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在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宝医疗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宝医疗A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华宝医疗份额分配给华宝医疗A份额持有人。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华宝医疗份额将按1份华宝医疗A份额获得新增华宝医疗份额的分配。场外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宝医疗份额的分配,场内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分配。华宝医疗B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

 ■

 ■

 (3)华宝医疗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华宝医疗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总份额数=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前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或以上时或当华宝医疗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0元或以下时。

 1、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华宝医疗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华宝医疗份额、华宝医疗A份额、华宝医疗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份额配比将保持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1)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或以上的情形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华宝医疗A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华宝医疗份额分配给华宝医疗A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华宝医疗B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华宝医疗份额分配给华宝医疗B份额持有人;场外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宝医疗份额的分配,场内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分配。

 ■

 ■

 ■

 4)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总份额数=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前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B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

 (2)华宝医疗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0元或以下的情形

 份额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份额数相应缩减。

 ■

 4)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华宝医疗份额的总份额数=华宝医疗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的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华宝医疗A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新增的场内华宝医疗份额的份额数(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算后场外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宝医疗A份额与华宝医疗B份额的上市交易、华宝医疗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三个月内发生了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本次定期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