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4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大股东所控制的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新泰钢铁未能按照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你公司支付2014年度的销售价款,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应收款项余额为18.2亿元。
2014年,你公司分别向介休市衡展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几家洗煤厂预付款项用于采购所需的原材料铁矿粉和精煤,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上述预付原材料采购款余额为18.7亿元。2014年新泰钢铁从上述供应商处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等短期资金拆借款余额为17.7亿元。
上述事实实质构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规定。按照该通知第四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解决新泰钢铁对你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三、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
你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我局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已与关联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与关联方尽快协商并妥善解决上述资金占用问题。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