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木片合同纠纷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为本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本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4,310,944.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诉讼背景:2014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本公司与福建泉州肖厝港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57,523.20元,本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14年9月提起上诉,2015年2月2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该法院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此案基本情况详见2014年8月28日、2015年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相关重大诉讼公告。该侵权纠纷仅涉及公司购销纸材原料过程中的一个提货环节,因公司提前提取纸材原料导致相关法院判决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但其缘由是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被间接供货第三方拖欠、挪用所致。
鉴于上述,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间接供货第三方即被告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违约向本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4,310,944.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维护公司利益。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250号),该案将于2015年6月24日开庭。公司将持续披露案件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