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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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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15-032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0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1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5年5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3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A股总股本436,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元(含税),共计人民币8,299,200.00元;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05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由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171元。

 (3)若公司股权登记日之前被调整进入“沪股通”名单,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1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9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7日

 2.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5年5月8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5层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2827855, 82827850

 七、备查文件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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