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13年10月22日,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于都县福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丰公司”)、珠海景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景顺”)就转让子公司江西星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或“目标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签署了《合作协议(星宇版)》(以下简称“原协议”),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5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014年12月16日,公司与福丰公司、珠海景顺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星宇版)>补充协议》(以下称“原补充协议”),就原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4年12月24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期间,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4日,2014年1月30日、2014年3月20日和2014年3月25日分别披露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详情请见公司当时发布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由于项目拆迁工作未能按期完成,影响了工程开发进度,增加了项目开发成本,为了确保原协议和原补充协议相关条款顺利实施,根据原协议和原补充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与福丰公司、珠海景顺及恒大地产四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在原协议和原补充协议的基础上,于2015年4月29日签署了《<合作协议(星宇版)>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补充协议(二)对原补充协议变更的主要内容
原补充协议第1条第(1)款所约定:“在2015年1月20日前,福丰公司向公司支付完毕4%股权的股权收购款”,变更为:“在2015年7月30日前,福丰公司向公司支付完毕4%股权的股权收购款”。
(二)原协议、原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二)之间的关系
本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原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变更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二)为准,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协议、原补充协议履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补充协议(二)签署后,进一步增强了原协议和原补充协议的可执行性,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此期间,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方违约和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